云縣某電子產品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違法行為。
一、案件情況:2024年8月6日,云縣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暑期旅游市場整治期間發(fā)現(xiàn)某電子產品店涉嫌未經許可組織旅游活動的線索,依法對云縣某電子產品店進行執(zhí)法檢查,經查,該店在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老年人到店時向老年人宣傳,活動的范圍是所有來做理療的老人,參加的條件是夠買2只單價每只148元的“綠安佳按摩啫喱”后就可以參加免費旅游,不想去的還可以讓名額給沒買過的老年人去。于2024年8月2日組織了207人參加臨滄一日游活動,期間提供了游客的交通、安排了一個正餐和半山溫泉酒店門票。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
二、法律依據(jù):當事人的違法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
三、處罰結果:罰款 10000(壹)萬元整依法上繳國庫。
四、處罰單位:云縣文化和旅游局
五、處罰時間:2024 年 8月 21 日
云縣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