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政發(fā)〔2022〕172號
云縣人民政府:
《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云縣政通〔2022〕14號)于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日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建議,現公示期已滿,未收到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修改意見建議;2022年8月29日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了《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聽證會,現將修改完善的《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來,請縣人民政府給予審定并發(fā)布。
此示,妥否,請予批示。
附件: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云縣愛華鎮(zhèn)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四個五年規(guī)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水系質量及沿河地帶文化內涵,打造山水園林城市,推進“美麗縣城”建設,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提升全縣江河湖庫渠的防洪安全、生態(tài)安全,全面促進水清河暢、岸綠景美,實現人水和諧,圍繞“干凈、宜居、特色”的原則,推進“美麗縣城”建設。
(二)基本原則
1.科學規(guī)劃,分步實施。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合理確定各階段建設項目的目標任務。
2.保護優(yōu)先,安全為本。牢固樹立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tài)文明理念,堅持河湖“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fā)”思想,促進河湖休養(yǎng)生息、維護河湖生態(tài)功能。
3.以人為本,依法實施。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充分尊重群眾意愿,依法維護群眾利益。
二、組織領導
為組織實施好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確保項目任務的克期順利完成,成立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部對“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推進負總責,統(tǒng)籌項目推進工作。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辦公室、項目建設辦公室、征遷協調辦公室、資金籌措管理辦公室,分別負責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
三、征收范圍、征收時限及評估時點
(一)征收范圍
1.毛家村片區(qū):東至雙匯橋岔路,南至文筆橋,西至云鳳二級路,北至云鳳二級路。
2.菜園壩片區(qū):東至北河農貿市場,南至環(huán)城北路,西至云鳳二級路與環(huán)城北路交界,北至云鳳二級路。
(二)征收時限
自征收決定通告之日起至項目實施結束。
(三)評估節(jié)點
云縣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房屋征收決定通告之日。
四、建設方式與安置方式
(一)建設方式:采取連片征收新建的方式。
(二)安置方式:采取產權調換安置、一次性貨幣化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
(一)征收部門、項目實施部門與協調監(jiān)督部門
1.云縣人民政府確定云縣愛華鎮(zhèn)人民政府為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征收部門,履行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職責。
2.云縣人民政府確定云縣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運營有限公司為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的實施部門,并作為項目法人單位履行職責。
3.云縣人民政府確定云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云縣自然資源局、云縣發(fā)展和改革局、云縣財政局為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的協調監(jiān)督部門。
(二)補償方法
1.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補償,按照市場價評估給予補償。
2.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及集體企業(yè)的土地房屋征收,采用市場評估,評估后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3.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個人房產,采用市場評估,評估后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與一次性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補償;集體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個人房產,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云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房屋重置指導價目表的通知》(云縣政發(fā)〔2019〕28號)確定的重置價進行計價補償。
4.征收范圍內田間農作物及魚塘按照《云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地上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云縣人民政府公告2014第18號)附件1進行計價補償;持有合法生產經營證書的苗圃林木種苗,按照《云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地上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云縣人民政府公告2014第18號)附件3進行計價補償;不能提供合法生產經營證書的苗圃林木種苗及標準化種植林木按照《云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地上附著物補償暫行辦法》(云縣人民政府公告2014第18號)附件4進行計價補償。
5.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被征收房屋所占比(土地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后,剩余的合法使用土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后進行補償。
6.項目范圍內的路網、公共通道、公共綠地、公共廣場及集資建房的公共設施用地與用房等公共設施及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
7.自征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項目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系,不得轉讓、分割、抵押房屋和土地權屬,不得整治土地和種植作物等行為,違反規(guī)定擅自實施的,不予補償,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罰。
8.項目區(qū)范圍內涉及其它土地,按《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173號)給予補償。
9.項目范圍內涉及供水、供電、通訊、廣電網絡、燃氣等市政設施,因項目實施需進行遷移的由各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不予補償。
10.項目范圍內的違建房屋等設施,非法占用土地進行養(yǎng)殖種植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遷移,不予任何補償。
(三)安置方法
1.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的土地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
2.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及集體企業(yè)的土地房屋征收,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后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3.個人居住用房和商鋪,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后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與一次性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補償。產權調換標準如下表:
(1)居住類房屋
被征收房屋結 構 |
被征收房屋面積(產權登記套內面積)(㎡) |
房屋產權調換面積(產權登記套內面積)(㎡) |
框 架 |
100 |
115 |
磚 混 |
100 |
110 |
磚 木 |
100 |
100 |
土 木 |
100 |
95 |
(2)商鋪類房屋
被征收商鋪結構 |
位 置 |
被征收商鋪面積(產權登記套內面積)(㎡) |
商鋪產權調換面積(產權登記套內面積)(㎡) |
框 架、 磚 混 |
主街道 |
100 |
110 |
次街道 |
100 |
二樓商鋪 95 |
|
磚 木 |
主街道 |
100 |
100 |
次街道 |
100 |
二樓商鋪 90 |
主街道:城市道路斷面12米以上(含12米);
次街道:城市道路斷面6米以上(含6米),12米以下。
4.裝修部分按市場評估計價補償。
5.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在愛華鎮(zhèn)官莊河云州新城進行調換安置。
(1)住宅
①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在30平方米內(含30平方米),按云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產權調換優(yōu)惠價進行補差,超出3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銷售價補差。
②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差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補償。
(2)商鋪補差
①產權調換的商鋪開間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的商鋪開間。
②產權調換的商鋪套內面積大于被征收商鋪套內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商鋪市場價購買。
③產權調換的商鋪套內面積小于被征收商鋪套內面積的部分,由征收人按被征收商鋪的市場評估價補償給被征收人。
6.土地
(1)自建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應扣除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分攤面積,剩余的土地面積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2)被征收已持有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對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但經以全國第三次國土調查(現土地利用現狀)為基礎的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建設用地、持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按市場評估價扣除劃撥轉出讓需繳納的費用后進行補償,基準地價按《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云自然資〔2020〕173號)執(zhí)行。
7.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結構及裝修標準:框架結構,普通水泥地坪,普通墻面抹灰,鋁合金窗,普通水電安裝,有線電視及通訊寬帶預埋,入戶防盜門。
(四)獎勵政策
在征收期限內,被征收戶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達成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限30日內搬遷完畢的住戶,按房地產評估價的5%一次性給予獎勵;達成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限31~60日內搬遷完畢的住戶,按房地產評估價的3%一次性給予獎勵;達成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限61~90日內搬遷完畢的住戶,按房地產評估價的1.5%一次性給予獎勵;超過90日的不予獎勵。
(五)其它事項
1. 臨時安置費及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主體房屋認定的面積為準,按10元/月/平方米補償,補償期限為12個月。
搬遷費:住房、商鋪及其他經營性用房,以被征收房屋認定的面積為準,按20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補償,戶均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計補。
2. 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主街道鋪面按300元/㎡一次性計補給房屋產權人,次街道及二樓以上鋪面按150元/㎡一次性計補給房屋產權人;6米以下巷道經營性用房按100元/㎡一次性計補給房屋產權人。
主街道:城市道路斷面在12米以上(含12米);
次街道:城市道路斷面6米以上(含6米),12米以下;
巷道:城市道路斷面在6米以下。
雖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但征收時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的,不計補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3.被征收房屋及相關設施,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4.根據“誰先搬遷,先安置誰”的原則,按照搬遷的先后順序,在指定的安置區(qū)優(yōu)先挑選住房和鋪面。
5. 補償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為準。
6. 土地面積及用途、房屋面積及用途的認定,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為準。
(六)權利救濟
1.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約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通告。
3.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云縣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4.建設項目范圍內屬于違法建筑,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云縣人民政府將依法強制拆除。
六、實施計劃
云縣“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態(tài)保護建設項目按分片區(qū)、分期依法有序推進,具體實施步驟以云縣人民政府征收通告為準。